工程索赔证据有:

(1)工地(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

(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发包人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3)施工备忘录(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

(4)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

(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等。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