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丢失职工档案,责任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担。

1、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确定。

《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可知,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职工人事档案所承载的权利性质。

参照《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职工人事档案是职工个人的工作业绩史,思想成长史,品德作风,能力表现的综合,其内容的每一个部分无不具有人格的内容。

因此其权利的属性属于人格权,具有名誉权、身份权等性质的特征,是一种复合性质的人格权。

3、用人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侵害的是职工“人身权益”。

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将职工人事档案丢失侵害了职工的民事权益,这种权益被侵害,造成的结果并非仅仅是财产损失,同时还有精神损失的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用财产损失来衡量。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一般来说给职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不大,但是有时间接损失是存在的,也属于赔偿的范围。

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