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任何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即狭义的无证驾驶,属于最常见的情形。

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

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时,不得驾驶机动车;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驾驶员在累计被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驾驶证应当被扣留且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不仅如此,驾驶人也不得再驾驶机动车,视为无有效的驾驶资格。

行政处罚并不是驾驶资格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只要累计记分达到法定的数额,即使没有交警部门的处罚,其驾驶资格也是无效的。

案驾驶员扣分达到12分后,就不得再驾驶机动车上路,应当视为无有效的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