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方法:一在军队里、二是在民政部门。

根据《优待抚恤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战争、商业、疾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权限如下:(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伤残,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伤残,由军事指挥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转业安置的离退休军人、离退休干部,需要确定伤残性质、评定伤残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鉴定、评定、伤残等级评定以医疗卫生专家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为依据。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程度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书》。

扩展资料

1、残疾人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只能本人使用,不得涂改、出借。

2、残疾人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报告,申报无效后,可以申请补办、补发的残疾人卡号码,在原20位数字后加“B”,第二次补发遗失的加“B2”等。

3、残疾人证被污染、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以退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注销,免费补领。伤残证续期登记信息与原登记信息一致。

4、残疾人户口迁移,需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残疾人户口迁移证》到原户口所在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取《残疾人户口迁移证》、残疾人凭申请表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调出的评估表等档案材料和残联出具的调出证明。

5、因康复致残或者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伤残证明、残疾人的康复和残疾排除,以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专门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