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工厂承担什么赔偿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1、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工亡),死者家属可以主张工亡待遇;如果工厂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由工厂赔偿全部工亡待遇。

2、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不属于工伤,工厂没有赔偿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因工厂没有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从而给死者家属造成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工厂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扩展资料:

可适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因此,雇员虽因个人原因死亡,雇主对此并没有过错,但雇主确实又是雇佣活动的受益人,所以其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虽然雇员是基于自身疾病死亡,但其毕竟是在雇佣活动中死亡,即使雇主对雇员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但雇员是在为雇主服务过程中死去,从这个角度考虑,某种程度上雇主就是受益人,从公平原则出发,也应该给予雇员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请注意,这里的用词一定是“补偿”而非“赔偿”,因补偿是基于主观上无过错的条件下给予的,这在法律上符合立法精神,在社会道德层面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在社会矛盾化解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避免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实际上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多秉承此观点,如(2016)粤01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中,雇员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即认为:本案中公司虽对雇员患病不存在过错,但雇员毕竟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

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由雇员自担损失,可能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故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确定损失分担,应当考虑损失发生原因、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