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24个月。

扩展资料:

为了让人民群众少跑腿,人社部门打通“数据孤岛”,系统里信息完整的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金时不再需要准备上述两份材料,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到区或街道失业保险办理机构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无锡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区失业保险办理机构申请,而非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到单位注册所属区或街道失业保险办理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