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所拘留期间进行教育及文体活动,并进行必要的体力劳动。《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