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第十条规定:姻登记处是可以给服刑人员(包括强戒的)办理婚姻登记的,但是要求当事人亲自前往办理,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是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所以,婚姻登记机关是可以为其办理婚姻登记的,但是,具体的手续(亲自带人到婚姻登记处)还是需要同强戒所办理,这里是比较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