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欠款,公司法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从这一方面来看,公司欠款是由公司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该法人是公司股东,且出现了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况,则该法人需要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法人出现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