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是不能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性规范。软法规范主要有4类形态:一是国家立法中的指导性、号召性、激励性、宣示性等非强制性规范;二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规范,它们通常属于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非强制性规范;三是政治组织创制的各种自律规范;四是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所以严格说来,软法并不能算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而部门法的两种划分依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都是针对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来讲的,对软法的归属问题解决也没实际意义。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对“法”的定义作相应的修正,把体现的“国家意志”扩大为“公共意志”,把实施方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扩大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及公众自律”,或者才有希望让软法“有家可归”。我也是初学法律,说的肤浅了希望不要见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