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房屋的所有权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依照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1 条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对于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1 份。《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果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 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