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话联系转入学校教务处,登记转学意向。学校同意接收后出具接收联系函,以及一式四份的转学证明表

2、持函回原校盖章,学校同意转出后在转学证明表上盖章,并将学籍转出

3、到区、市教育局盖章。审核通过后手续基本完成

4、将盖章完备的证明表带回转入学校。由学校将学籍转入。

扩展资料:

国学籍系统已经在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署完毕,学生信息入库工作进入收官阶段,除对接省份外已实现全国联网,待学生核心数据与公安部身份证管理系统比对工作完成后,教育部即为学生配发全国统一的正式学籍号。在此之前全国学籍系统联网试运行,已为学生分配了临时学籍号(贵州学生已获正式学籍号)。使用正式或临时学籍号均可办理跨省转学等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了跨省转学的流程和办法,并要求将其它各类学籍变动也应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管理。对于使用自建系统和全国学籍系统对接的省份(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安徽、陕西、辽宁(仅高中)、湖北(仅高中)),通知要求尽快完成跨省转学功能的对接,实现全国跨省转学操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实现全国跨省转学操作的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开向社会作出说明并明确承诺的时间。

通知强调,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跨省转学的具体管理权限在省级及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地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把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做好跨省转学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