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是指发起人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公司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成立。发起人都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认购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清偿、缴付、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发起人对公司所负担的设立费用因滥用而致使公司受损失;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得到特别利益或报酬,使公司利益减少;发起人用以抵作股款的财产估价过高而令公司受损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发起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失责任,即发起人只对自己的主观上存在过失的行为承担责任。徐宝同律师团队比较擅长股权纠纷处理,特别是在疑难的股权纠纷处理方面,属于上海前几名的大律,司法资源和专业能力方面都还可以,团队的办事效率也比较高,你可以问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