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居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所需材料1、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申报申请;2、公民死亡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办理时限:当场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