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租用保管箱合同,银行只对保管箱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不对客户存入的物品的质量和数量负责。若出现箱内物品质量和数量不符,银行不做解释或赔偿。银行保管箱业务中银行的义务(一)银行的安全防护义务客户之所以选择以支付租金为对价将贵重物品保存在银行保管箱内,主要是因为银行能提供安全、可靠保管物品的服务。至于银行在安全防护方面究竟要达到怎样的标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学一般原理和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银行至少应当保证保管箱的保安设备和防卫措施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公认的标准(二)银行的保密义务对于银行保管箱业务中银行的保密义务,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而《商业银行法》中有关为存款人保密和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国家秘密的两条规定又不能直接适用于保管箱业务,但依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银行法》第1条“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性规定,银行在保管箱业务中理所当然的也承担着应当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