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类商标目录 :

1001外科、医疗和兽医用仪器、器械、设备(不包括电子、核子、电疗、医疗用X光设备、器械及仪器) 。

1002牙科设备及器具 。

1003医疗用电子、核子、电疗和X光设备 。

1004医疗用辅助器具、设备和用品。

1005奶嘴,奶瓶。

1006避孕用品 。

1007假肢,假发和假器官 。

1008矫形用品 。

1009缝合用材料。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