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法律的规定:

刑诉法第120条、第124条规定,讯问、询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现实中,盲人的情况也不见相同,有的是先天,有的是后天,先天的,一般不识字也不会签名。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

1、一般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中注明实际情况,再引导盲人在签名处按手印。

2、有的地方,遇到这种情况,一般会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在现场对讯问或询问过程、宣读笔录及签名过程进行见证,并由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

3、就本人所知,现在检察机关办案时,针对这种情况,必须是全程录音录像。

二、针对盲人、无文化人员,刑诉法仅规定“向其宣读”,实践中有漏洞。

因为“向其宣读”亦无法保证每一名取证人员都能认真、准确地宣读。也许有人故意遗漏呢,这个操作空间就太大了。

三、应当完善相应的制度

1、建立笔录阅读辅助人制度。

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到场,在取证结束时,由该第三人向取证对象宣读笔录,并记录在卷。

2、建立强制法律援助制度。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是盲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任何机关在制作特殊人员笔录时,对讯问或询问过程、宣读笔录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此保证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保障取证对象的笔录核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