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先加入中国国籍,才能取得中国的户籍,也可以办中国的居民身份证。

国籍认定办事流程:

1、缴验本人有关国籍证件;

2、提交本人有关国籍问题的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明;

3、县、市公安局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条件,承认其所属国籍,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4、县、市公安局经审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条件,不承认其所持有关国家护照,并做相应处理。

国籍受理、审批办事流程:

1、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及证明;

2、填写国籍申请书;

3、交本人两寸照片四张;

4、县、市公安局受理国籍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然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省、自治区公安厅;

5、省、自治区公安厅对市县公安局的书面报告进行复审,核实无误后,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复审请示后报公安部审批;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

7、申请人交纳国籍证书费用;

8、受理机关在转交入籍证书和复籍证书的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国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