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不出庭分三种情况给予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也就是说,原告是起诉引起诉讼程序的人,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从其态度来讲就是不愿诉讼了,理应按撤诉处理,诉讼就结束了。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这里讲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抚养的案件,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果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调解的进行。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自动履行,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可以拘传到庭。这种“拘传”是人民法院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措施,这是对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拘传的还有一种人,就是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对于某些当事人不出庭,则采取缺席判决。主要有这样三种情况:(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其代为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有类似情形的,比照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书等同于判决书发生效力,这是为了保证法庭威信,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措施。虽然是缺席判决,但其效力对全部的当事人包括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都有拘束力。

至于诉讼中的第三入,按其是否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有无独立请求权来比照当事人处理。如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比照原告,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适用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