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法买卖土地由当事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扩展资料:

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具备其中情形之一的即属情节严重: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

2、非法转让、倒卖一般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高于上述数量标准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