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你的理解是错误的,提前解散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该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解散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的年限无法计算在内。2.有关单位提前解散,单位的性质不同解散流程也不同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基本就是股东会议决议后,经清算完毕,企业法人身份终止。而一般合伙等其他经济组织的,也是经过法定的决议和清算流程后可以解散。不过总的来说,员工工资和补偿金倒是应该在清算费用之后最优先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