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问题,应区分如下:1,如果当事人与前妻的关系,在户口本与户主关系一栏的体现是“亲属”或者“配偶”的,是不可以办理再婚登记的;2,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与前妻协商户口的迁移问题,或者与前妻双方,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法院判决书等资料,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咨询可否分户;3,如果当事人与前妻的关系,在户口本与户主关系一栏的体现是“非亲属”的,是不影响当事人再婚的。《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