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打击这种挂靠行为,就要能够掌握充足的证据准确地认定之。这一点并不难做到。我们可以在工程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作这样的规定:以下情况视为项目经理不到位(即挂靠施工):1,项目经理不参加第一次工程会议或监理方强调必须参加的重要会议;2,连续两次不参加工程例会;一个月内两次不参加工程例会的情况发生两次;3,累计五次缺席工程例会;4,三次离开工地前未向监理方提交书面报告;5,一个月内在工地时间不足五分之二;6,累计不在工地时间达到总工期的三分之一。这样就能够方便地掌握挂靠施工的证据、准确地进行认定。认定了挂靠行为,就可以予以处罚。有的监理单位或业主方对挂靠行为采取经济处罚手段,扣除一定数量的工程款,这种做法没有什么效果,有时甚至适得其反。那些挂靠者往往都是经济实力雄厚的,扣罚一点钱对他来说算不了什么,反正总不至于罚到亏本,否则他就会中途停工,结果损失最大的还是业主。罚他一点钱,他无非是少赚点而已,总比没得做、没得赚要好,何况他还可以通过偷工减料来弥补。那些挂靠者采取围标、串标等手法攫取工程,承包价往往偏低,所以从一开始就打定主意要偷工减料。加之他们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甚至有的带有黑社会性质,因此当其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被监理人员发现受到阻碍时,就对监理人员进行收买、恐吓乃至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