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可以增加为曾用名。
二、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
4社区民警出具增加曾用名的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报治安大队审查。
4、受理:治安大队审查同意,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