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2种情况:第一种,如果被收购的内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或特殊专项规定的(例如涉及商业的企业),则须先到工商部门出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然后再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向省级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审批机关接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行业部门同意后省级审批机关再作批复。然后企业再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二种情况,如果被收购的内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则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股东,同时变更企业名称。具体还是看一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吧。多嘴再说一下:1、严格来说,如果你所说的外资企业属于投资性公司,则须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申报(见第该规定的第五十五条)。不过我想你所说的外资企业,应该是普通的外资企业,不会是投资性公司。2、如果你所说的外资企业(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实际是指外国投资者,则须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申报。向外经贸部门申报时同时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