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封的土地无法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因为被查封的房产无法进行交易。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扩展资料:

“2013年我们已经收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土地已经进行了查封,期限为两年。而如果想继续开发,则需要征得法院的同意。”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土地科工作人员介绍说。

据市高新区房管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星河御园项目并没有进行预售证的办理。“没有办理预售是不允许卖房的,而且购房合同也没法签订,并且已经查封的土地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所以都不受法律保护。”该工作人员称。

据了解,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将处以不同等级的处罚:

销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未超过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销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5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8%的罚款;

销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

对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按照收取金额的多少,明确了从1万元到3万元3档不同的处罚标准。房企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确定了5万元和10万元两档不同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