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个人之间的相互借贷并出具借条,即使借款被用于合伙事务,也不影响借款关系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判断是合伙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应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将一定数量货币借给借款人处分,借款到期后,贷款人有权依照约定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合伙协议中,合伙人履行了自己的出资等相关义务后,有权按照合伙经营的情况获得相应的盈余分配,即获得相应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