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授予律师资格须知(试行)一、经考试授予第一条 符合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申请授予律师资格。第二条 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报名的市区县司法局申报律师资格。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师资格:(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的;(四)曾被取消律师资格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五)其他不适宜授予律师资格。第四条 申报律师资格应当填报《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二)身份证复印件;(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四)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凡规定提交复印件的,申报时应同时出示原件。第五条 市区县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年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复印件审批呈报表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申请人员名册一并送市司法局报司法部审批。第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司法部同意授予律师资格的批复下达后10日内,将核准名单发市区县司法局,市区县司法局应在收到市司法局下发的核准名单后7日内通知申请人。第七条 申请人接到领取律师资格证书的通知后,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领取律师资格证书。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应出示本人身体证、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第八条 凡在申报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律师资格的,一经查实,按原申报程序,撤销授予其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师资格证书。二、经考核授予第九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一) 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二) 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伯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年以上的;(三) 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师资格:(一)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处;(二) 被开除公职的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四) 其他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第十一条 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考核申请报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二) 本人申请;(三) 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四) 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五) 申请人与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或律师事务所吸收申请人为合作人的书面决定;(六)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体检合格证明;(七)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除上述材料外,符合第九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并需要提交:(一) 高级职称证明复印件;(二) 所在的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的证明;符合第九条第二款条件的人员,并需提交:(一) 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位证明复印件;(二) 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或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年以上的证明。申请人在国外取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的,应同时提交:(一) 经我国公证机关证明与原件无误的学位证明的中文译本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及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的证明;(二) 中国驻外使领馆及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归国证明。 凡规定提交复印件的,申报时应同时也示原件。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应向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三条 市区县司法局应接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局长在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申请报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市区县司法局公章后报市司法局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材料按原申报程序退回申请人。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材料按原申报程序退回申请人。第十五条 经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申请人基本符合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填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补充审核表》。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在收到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之日起7日内直接通知申请人领取律师资格证。申请人在取得律师资格后,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第十七条 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逐级上报司法部,由司法部审核后作出撤销授予其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师资格证书:(一) 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律师资格的;(二) 隐瞒个人因违法违纪曾受过处罚、处分的经历的;(三) 不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第十八条 鉴于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对各地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送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市区县司法局应于每年2月10日和8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司法局。备注:1993年以前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领律师资格证书,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填写《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经审核基本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应通知申请人单位出具政审意见。市司法局在收到政审意见的7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律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