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退休死亡补助办理所需资料、流程和标准如下:1.办理资料(1)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2)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离退休人员档案。2.办理程序(1)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火化证明;(2)核对死亡日期;(3)核对有无多拨养老金,若存在多拨养老金,参保单位应及时交回保险机构;(4)核对确认死亡人员是否存在个人账户余额;(5)待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打印《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离退休)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将离退休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转入原参保单位,由单位返还其家属。(6)对财政代发范围内离退休死亡人员计算丧葬费、抚恤金发放金额;(7)社保机构审核完结后打印《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丧抚金、抚恤金发放审批表》。根据自治区新民发〔2012〕10号《关于转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人社部发〔2008〕4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转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民发〔2012〕10号)的规定执行。(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金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