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六休一遇法定休假日上班不应补休,应当按300%另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是职工带薪休假日,职工做六休一遇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上班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应补休,应当按照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