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选举法规定,选区的划分有两个原则:1、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2、选区的大小,要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这样划分选区可以防止选区过大,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进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代表听取选民意见和对选民负责,也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情况,便于选民对当选代表依法监督。各地的通常做法是,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农村可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也可按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乡级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城镇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街道办事处可划分若干选区,人口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与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按一个村民小组划分选区,也可按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总之,各地应从实际出发,依法因地制宜决定选区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