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依据还款了,那么法院会认定借条的效力还在,法院可以判定对方需要偿还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扩展资料人民网合肥8月13日电(记者苗子健 通讯员 蒋鸿铭) 近日,丁某委托律师起诉称李某欠其40万元,但丁某手中只有一张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且始终不愿出庭。合肥蜀山区法院依法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2013年底,丁某委托律师起诉称,李某欠其40万元未归还,证据为李某于2011年初手写的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丁某人民币肆拾万元”的借条。李某在庭审时辩称,该笔借款实际并未发生,只是其和丁某及其他几个朋友打牌时所欠赌债,并在开庭时申请多位证人出庭,证明2011年春节期间李某和丁某等人曾连续多日在某茶楼“推牌九”,因输钱而向丁某出具借条。丁某的律师对李某的说法予以否认,但无法提交任何关于借款交付的证据,也无法陈述借款发生细节。为查明事实,法院依法传唤丁某本人到庭质证,但丁某并未到庭。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实践性法律关系,即借贷是否成立以借款实际交付为准。本案中,原告丁某仅提供借条一张,并无证据证明40万元借款的交付情况,而被告李某却有多份证人证言证明借款未实际发生。在此情况下,丁某本人仍拒绝到法院陈述事实,法院已经不能仅凭借条作出判断。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法官释法: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有义务依法全面、客观的审核各方提交的全部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