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没有宅基地,那就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需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会批准。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特别提醒:并不是说只要分了户就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像有些家庭,现占用的宅基地是满足分户标准的,那就不能再申请新宅基地了。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农村建房要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要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不能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这是几项最基本的要求。

任何地方的乡(镇)村建设规划都不可能一成不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回村民的宅基地。当然,并不是白白收回,是会给予村民一定补偿的,一般会另分配一块宅基地给村民使用,具体如何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需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需建新拆旧。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