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因不知情而收赃的,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

2、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赃物而仍收购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江苏省南通市一废品收购站业主明知道是窃贼偷盗的电缆线,还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收购。8月25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裴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裴某今年25岁,河南省固始县人,在南通市崇川区洪江村开办一家废品收购站。2013年12月14日凌晨,黄某、谭某(另案处理)在一建筑工地结伙窃得电缆线155米后到裴某处销赃。看到是盗窃来的赃物,裴某不仅没有拒绝,反而借此压价。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裴某最终以270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批电缆线。2013年12月18日凌晨,黄某、谭某再次找到裴某,将窃得的85.5米电缆线以3100元销赃。之后,裴某将收购的这批电缆线转卖他人,从中获利1500元。经鉴定,这些电缆线的市场价值在16000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依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裴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裴某这种通过低价购入赃物,再高价卖出来获取差价的行为,给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司法活动造成了妨害,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该案审判长冯卫国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