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同的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可对关税的种类进行不同的划分。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流向,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按照计税标准(或计税方法),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包括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季节税、差价税等;按照关税的性质,可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制等)、差别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惩罚性关税等)不同种类的关税;按照征收关税的主要目的,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两种,这是制订关税政策有时使用的关税概念;按照制订关税是否受到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约束,可有自主关税、不自主关税、国定关税、协定关税、约束关税等。关税还可有正税及附加税之分,附加税是对正税而言的,正税是在海关税则中列明的正规关税,而附加税是由于一些特定需要在正税之外另行征收的关税,一般具有一时性或临时性的特点。依照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倾销行为应受到谴责,并且受害国可对倾销进口产品征收一定额度的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或防止进一步倾销。由于构成商品倾销与否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经济乃至政治问题,因此,有一个明确、科学的商品倾销的概念并区别不同类型的倾销十分必要,这也是正确使用反倾销税的基本前提。为保护公平竞争,阻止倾销的产生和反倾销措施的尴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之一的《关于履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在计算倾销幅度、反倾销的程序、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时限和反倾销争端专家组工作的具体标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协定》也规定,对同一产品不得以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为由,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我国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这是中国制订的第一个反倾销、反补贴法规。该《条例》规定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中国的为倾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迸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界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由海关负责征收反倾销税,其税额不超出倾销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