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3、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4、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5、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