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判处缓刑,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1、具体处理方法:

(一)2007年6月1日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其中:

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与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原来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再聘岗位要低于缓刑前两个以上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原来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再聘岗位要低于缓刑前1个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共5个级别)或3个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1级至13级,共13个级别),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

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原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按缓刑前降低两个以上原职务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聘任对应的管理职务;原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按降低1个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聘任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接收单位也可以不按判缓人员判缓前的岗位(职务)类别、等级,参照同类岗位降级降薪标准,就近就低聘用或安排不同类别的岗位(职务)。

(二)相关法律法规

2007年6月1日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根据《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50号),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不作开除处分,处理办法按照上(一)点的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