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 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二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含放大或缩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它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等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条例》第43、44条明确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给予警告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