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收费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财政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后营字第76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作新规定之前,比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第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