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基础架构的制度性文件来明确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于初始创业者大多都是关系密切的亲戚、同学或朋友,往往羞于谈及权力、利益、责任分配问题,而且在准备创业时更注重如何在外部开拓业务而不重视内部建构。二、签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合伙协议必须要载明的十项内容,而要使合伙协议更有针对性、还有可操作性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合同伙投资撤资及职责的相关规定1. 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2. 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3. 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如果执行。4. 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二)意见分歧解决方式1. 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可以约定是改变经营方向还是改变执行策略。2. 观点分歧的解决方案,可以约定是直接投票解决,还是先找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再解决。(三) 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1.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目。2. 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3. 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4. 什么情况下该终止某经营项目。三、企业完善人事用工制度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依法购买社保。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支付双倍工资,而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将会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罚款,造成企业非生产成本的增加。签订书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根据企业的情况规定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内容。(二)做好入职审查工作。招聘过程中的入职审查是对入职者的身份、履历进行核实的过程,其重要目的是防止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或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进入本企业。《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新员工入职审查过程中应当要求有工作履历的应聘者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三)履行好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实践中,法院审查这一点主要是看是否通过了公示程序。鉴于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告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所以企业在公示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四)以“紧急联系人”方式合法地实现就职担保。《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一边是劳动者的求职心切一边是企业的用工风险,劳动者和企业两难。如果在招聘制度的表格设计中添加一栏“紧急联系人”。要求入职者提供1-2名亲属的联系电话和住址,然后进行审查核实。既能解决外地劳动者就业和又能防范企业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