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保障制度特点:
1、 中国人自己所创建
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不是美国设计的,不是日本设计的,不是西欧设计的,也不是俄罗斯设计的,而是中国自己所创建。
它在近百年的宪法史上,也不是一开始就建立起来,而是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几十年,经历了长期的实践,是经验的总结和人民智慧的积累的结果。
2、广泛参与的监督
我国的宪法保障督制度是一个激励方方面面甚至是全民参与的好制度。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也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这样的规定充分表明了这个制度所具有的广泛性和群众参与性。
3、国体的体现,政体的必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适应,我国采取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体。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建立起了我国独特的宪法监督制度,以确保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的根本法的顺利实施。
所以,宪法的实施就是党的主张的实现,就是人民意志的实现,因而也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我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全国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同时也是民主集中制的生动实践。
4、符合中国国情、具有时代特色的好制度。
是任何西方国家的宪法保障制度所不可比拟的。中国实行民主集中制,而美国则是号称“三权分立”的国家。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是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的。
扩展资料:
宪法保障制度指维护宪法权威和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建国以来,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而来,主要内容有:
1、宣告本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2、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3、现行宪法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