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就是对合法行为的褒扬和对不合法行为的抑制。我们所讲的法律行为实际就是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其实质含义乃是通过法律手段而对人们的行为所进行的社会控制。这是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社会控制的最正规和有效并经常采用的方法。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根本利益。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一系列规则、原则和概念构成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通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对人的心理压力和对人的行为的支配力,国家向全体社会成员树起了具有明确而肯定的指引与导向功能的“路标”,也设置了具有同样明确而肯定的有威胁和惩处功能的“警诫牌”。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是整个社会控制方式的一种,它同样具有一般社会控制的共同特点。但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质,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相比,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还在下列特征上显现出独特而鲜明的个性: 第一,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是一种规范性控制。第二,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是具有最高权威的控制形式。第三,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具有高度的统一和普遍性。法律行为社会控制具有如下功能:第一,惩罚功能。第二,矫正功能。第三,激励功能。第四,导向功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法律控制,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标志和必然过程,它表明社会对人类自身行为的社会控制与调整由低级形式的自在与自发阶段进到了高级形式的自为与自觉阶段。它同时也说明了人类对自身行为的认识与改造已经摆脱了盲目性与偶然性,而更多地带有理性色彩,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能动认识与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