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豫卫指导〔2016〕9号):第二条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发给生育证,可以再生育。第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生育证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第四条生育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填写《三孩生育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并由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二)申请人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4、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申请第三个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载有子女身份和抚养情况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证等有效证件。(2)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还应提供两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和初审工作,对材料齐全的,发给《三孩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同时报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格式见附件3)。(四)审批发放生育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发给生育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格式见附件8)并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第五条生育证由发证机关填写,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和钢印后方能生效。第六条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年度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因此,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可按以上程序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