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里的教育费定义是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异父母中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分担或承担子女教育费用的法律定位是以“必要”为前提的。根据我国目前教育现状,必要的教育费应是指依照国家关于教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所不可缺少的基本费用,它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属于国家法律或政策允许收取的费用支出,而非法律或政策之外非法或不合理收费支出;(2)属于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的费用支出,而非接受或维持非正常教育的费用支出;必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费用支出,而非任意性费用支出。择校费作为目前一些学校对跨区域异地就读学生或入学考试成绩未达计划录取线的学生进行招录时以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巧立名目所额外收取的一种费用,是在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众多家长为使子女受到优质教育而角逐较好学校背景下所催生的一种不正常收费项目和收费现象。这种收费作为一种不利于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问题,一直是国家禁止和查处的对象,因此,它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必要教育费范畴。如果学生父母为此费用的负担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时,尽管为子女缴纳择校费一方关爱子女的出发点是合乎亲情和正当的,但囿于择校费收取的非法性和法院法律文书对社会公众所具有的规范和宣示功能,法院不应采取法律手段对这种费用进行强行分配负担,否则就会形成从司法层面支持或变相支持这种收费合法化的错误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