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破产倒闭后,该公司员工的社保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

1、先确认一下员工的社保状态,是属于欠费状态,还是停缴状态。

2、公司在倒闭清算前需要到当地社保局按规定办理停缴手续,在职员工的社保处于停缴状态,才可以日后办理转移。

3、如果企业在倒闭前没有办理停缴手续,那么这种情况就比较棘手,那就处于欠缴状态,需要由单位名义办理补缴,才能办理再转出或接着缴纳。遇到这种情况,只能走当地社保局的特殊处理流程,办理转移手续。

4、灵活就业缴费按规定应由本人选择提出申请,或由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清算终结时通过职代会同意,方可整体按灵活就业缴费。

5、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及时缴费,跨年度欠费不允许补缴。

扩展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是指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2、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参加条件:

1、缴费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登记若干社会保险项目。

2、缴费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到工商企业许可证登记地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组织的住所(地址)位于。

3、参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的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4、原统筹基本养老保险业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