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变更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报材料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2、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5、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6、属于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还应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原件1份)。办理流程一、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1、【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证明,出具受理凭证。2、缴费窗口缴费。3、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外的:1、【查验岗】查验机动车。2、【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证明,录入变更后的信息,出具受理凭证。3、【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密封机动车档案。4、缴费窗口缴费。5、【登记审核岗】收回机动车号牌,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