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看具体情形,特别是对因病的,法律没有硬性的强制性规定。一、《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的监外执行的情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原则上是一年。如果是怀孕的妇女,整个监外执行的期限,一般是怀孕待产期再加上一年的哺乳期。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短期内不至危及生命的,不般不得延长监外执行的期限,应当及时收监。三、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2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和由哪个机关对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的问题,解释如下: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