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可以当庭提出,合并审理也可以庭审结束后另行提出诉讼,但是二审时提出反诉,必须另行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46条规定:“被告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109条还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反诉制度的具体做法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其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 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