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到东莞手续如下:

1、在东莞入户当地社区办事处领取计划生育表。同时申请户口转入(一张表);

2、回到增城市当地的村,镇,市,的生育计划中心做好妇检加盖单位公章;

3、做好后就回到东莞入户的生育计划中心盖章;

4、做好后就去区(镇)生育计划中心盖章;

5、回到东莞当地去交表;

6、回增城申请户口转出;

7、到区公安局办理户口转入(带上之前盖好章的表和同意户口转移表)。

收费:《准迁证》工本费4元/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元/张。

扩展资料

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登记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解决《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与国条例不相适应的问题,目前,省有关部门已着手启动省条例修订工作。为严格贯彻实施国条例,根据省公安厅要求,结合东莞市实际,东莞市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居住证的办理流程作出相应调整。

在关于居住登记管理方面,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证发放范围为全部流动人口,省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四类可以不发证对象不再适用。

居住证有效期一年每年延期签注一次

此次受人关注的是申领条件的变化。按照国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因此,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不再当场受理居住证,需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申办居住证。故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在受理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申请后,需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如居住登记是否满半年等),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限统一为一年,每年延期签注一次。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办理延期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在此之前办理的仍有效的居住证,应在证件有效期截止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办理延期签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