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请人按照预约时间前往户籍地派出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出生医学证明。

(5)《办理户口通知》。

(6)二寸免冠照片。

(7)非婚生育子女材料。

2、受理

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受理,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核

经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4、审批

对予以受理的申请,派出所依据法律法规和办理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深圳市出生、深圳市外出生一周岁以内、国外出生: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办理,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深圳市外出生已满一周岁:申请向拟入户地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申报,现场审核受理签发《户政业务受理回执》(15个工作日审结,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5、办结

申报人收到办理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本市监护人的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到受理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登记。

6、证件

送达申请人现场领取。

扩展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第二条 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第一点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二点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